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单位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本单位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第三条

本单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四条

本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本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本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条

网络表演行业的协会、自律组织等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我公司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